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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産不得擅自轉讓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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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潘金橋)在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能否擅自轉讓與他人共有的房屋給第三人?而轉讓的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第三人又是否能依據雙方的房地産買賣合同取得房屋産權?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前夫擅自轉讓與其前妻共有的房屋而引起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判決確認原告劉女士是房屋的共有人,並由被告李某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共有權證。

  據了解,劉女士和李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2004年,雙方在新城區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的産權人為李某。2007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房屋為雙方共有,不能變賣。2011年,李某將該房産出售給第三人許某。此後不久,劉女士即發現前夫李某擅自轉讓房産的行為,遂提出異議登記,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除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外,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李某將訴爭房産轉讓給許某後,因劉女士發現了該買賣行為,並及時向房管部門提出異議登記,導致該房的産權轉移登記手續無法完成,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要件。因此,本案中許某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訴爭房屋的産權。依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確認劉女士是該訴爭房屋的共有權人,並要求李某協助其辦理該套房屋的共有權證。

  “在如今房價高企的年代,房子往往凝結了一個人的巨大積蓄,承載了一個家庭的幸福。”為此,辦案法官建議,當房屋産權有所變動時,應及時進行産權變更登記,一旦被人鑽了空子,造成損失就後悔莫及。

熱詞:

  • 共有權證
  • 李某
  • 共有人
  • 無處分權
  • 共有財産
  • 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被告
  • 原告
  • 房屋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