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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樓電梯瞬間從27樓直降19樓 4人被困20多分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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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長沙中心醫院,劉先生躺在病床上等待檢查。 圖/記者劉有志

  (3月11日,長沙湘府東路某酒店B棟,出事電梯已被停止使用。中午12點08分,電梯從27樓突然掉到了19樓和20樓之間,4人被困20多分鐘。圖/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周連武)

  紅網長沙3月12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周連武)和往常一樣,到了中午12點,在27樓辦公的何成蛟準備乘電梯下樓吃飯。但昨天中午這頓飯卻因一個意外被推遲。

  昨日中午,位於湘府東路某酒店B棟寫字樓電梯出現瞬間降落──從27樓直降19樓,20多分鐘後電梯門被打開,4人獲救,其中一名殘疾人,因出現頭暈等症狀被送往醫院。電梯內出現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律師分析了5種情況。

  現場:電梯瞬間從27樓直降19樓

  何成蛟介紹,中午12點08分左右,他走進27層電梯並站定,和他一起乘電梯的還有肖福金龍、腿部殘疾的劉俊科以及傅迎春。

  傅迎春按了關門按鈕,電梯門剛關上,電梯就“哐”的一聲,急速下降,電梯內的燈全滅,連樓層的指示燈也不亮了。“當時我本能地彎曲膝蓋。” 何成蛟説。

  面對突如其來電梯墜落,劉俊科顯得措手不及。“我右腿安著假肢,由於急速下降,一隻腳根本站不住,最後一屁股坐到地上。”

  現場一片驚慌。肖福金龍回憶,傅迎春按了緊急報警,電梯內的燈才亮起來,可還是不知道落到哪層。20多分鐘後,該酒店長沙紅星君和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把門打開,這時何成蛟才發現自己胸部以上在20層,胸部以下在19層。因劉俊科出現頭暈、胸悶等症狀,被送往醫院檢查。

  回應:物業公司將儘快檢測排查

  物業公司工程部的工作人員介紹,3月6日省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來檢測電梯,並通過檢查。該物業公司總經理葉文鼎表示已經和電梯維保單位聯絡,將儘快檢測和排查。

  肖福金龍告訴記者,十幾天前,他公司幾名同事也遭遇降層,當時只有2層。現在他對電梯的安全很擔憂,“我們的員工和客戶的安全如何保障呢?”

  目前,酒店1樓已出現“禁止入內”的警示牌。

  [法律問答]

  電梯內出現事故,責任如何劃分?記者就此採訪了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他表示電梯侵權的責任劃定因其使用領域和使用人的不同,法律適用和責任劃分也有所不同。

  1.若事故發生在小區,基於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合同,業主受傷害可以主張違約索賠。若是非業主遭受的損害,更多的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來主張權利;

  2.若在開放式商場、娛樂場所,當事人遭受損害,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費者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主張賠償;

  3.事故發生時,如果電梯在保質期內,則由開發商和供應商共同承擔責任,如果電梯過了保質期,則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4.如果電梯本身沒有問題,是因超載造成事故,則由乘客負責,尤其是後上的乘客;

  5.如果事故由乘客故意違規操作造成,責任則自付。若是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害,責任人先行代為墊付賠償之後也可以向實際的損害人進行索賠。

熱詞:

  • 寫字樓
  • 物業公司
  • 物業管理合同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侵權責任法
  • 症狀
  • 胸悶
  • 法律適用
  • 湘府東路
  •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