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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助動車電動車駕駛員“醉駕”能否入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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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助動車釀成慘禍 圖IC

  電動自行車、助動車超標行駛現象日趨嚴重,為此,本市多部門聯手從3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集中整治。駕駛超標助動車、電動自行車,如果“醉駕”,要入刑嗎?記者昨天從閔行區檢察院獲悉,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助動車醉酒上路,一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一:助動車撞行人

  2011年9月12日23時,安徽來滬務工的王健(化名)和兩個朋友一起唱歌喝酒。席間共喝了1瓶500毫升的芝華士洋酒,王健喝了二兩左右,到次日淩晨2時左右散席。王健騎著一輛兩輪燃油助動車走了。

  王健沿吳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蓮花路西側時,撞上了在路邊準備打車回家的劉某、范某。血液檢測發現,王健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9mg/ml,屬於醉酒。

  王健駕駛的助動車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於機動車範疇。

  案例二:助動車撞出租車

  2011年8月11日晨1時,居民汪華(化名)下班,一個人騎著助動車到虹莘路上的燒烤攤吃燒烤,喝了10瓶啤酒,吃到淩晨4點多鐘準備回家。從4時多吃燒烤結束,直到8時左右他的助動車追尾一輛出租車,其間去了哪,汪華自己也不記得了。

  出租車司機下車一看,汪華倒在地上不動了,馬上報警。警察來後,抽取血樣檢驗,汪華血液中乙醇含量1.70mg/ml,為醉酒狀態。

  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車輛屬性鑒定書》證實,汪華騎乘的車輛為普通兩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案例三:助動車撞建築物

  2011年7月8日21時30分,市民彭曉(化名)和幾個朋友一起到龍茗路上一家飯店吃夜宵,到次日淩晨2時才結束,彭曉大概喝了6瓶左右啤酒。席散後各自回家,彭曉駕駛一輛兩輪車行駛到古龍路時,由於喝酒太多控制不住車輛,撞上路邊的建築物。事故發生後彭曉暈了過去。路人報警,民警過來後發現他有酒後駕車的嫌疑,做呼氣測試後又帶他到醫院抽取了血樣。

  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結果是:彭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mg/ml。彭曉的兩輪燃油車被鑒定為普通兩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本報記者 魯哲

  【檢察官釋法】

  時速大於50公里就屬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對危險駕駛罪做了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駕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危險駕駛”的要素包括: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而司法鑒定機構評判電動車、助動車車輛屬性的依據是,《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對摩托車的定義: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公里/小時,或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

  閔行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解釋,肇事的助動車是不是機動車,由專業機構鑒定,如果它的設計時速超過50公里,就屬於摩托車範疇,也就屬於機動車。醉酒駕駛這樣的車上路,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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