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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未成年人盜竊電纜 從輕處罰判處有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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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兩名未成年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供電纜線,造成安全隱患和財産損失。日前,本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二人分別因破壞電力設備罪獲刑2年6個月和2年。

  去年9月5日淩晨,郭某、任某同趙某、高某(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後,攜帶斷線鉗、壁紙刀等物,在塘沽臨港工業區新港船廠一號船塢,對正在使用的電纜線進行盜割,其中任某負責望風。盜割電纜導致該地大面積停産並造成重大生産安全隱患。經鑒定,被盜割電纜長度160余米,價值人民幣3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被告人郭某、任某的刑事責任,鋻於被告人郭某、任某實施犯罪時不滿18周歲,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破壞電力設備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上應以是否産生實際的安全後果來認定。本案犯罪行為並未造成實際安全的後果,危害後果只針對一個企業。其辯護人認為,郭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且屬於未遂。在盜竊過程中,郭某屬於從犯。鋻於郭某是初犯、偶犯,請求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某、任某盜竊正在使用中的供電線纜,造成安全隱患和財産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鋻於被告人郭某、任某實施犯罪時係未成年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減輕處罰。郭某辯護人所提郭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且屬於未遂的辯護觀點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郭某積極參與盜竊,不屬於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郭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被告人任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涉案人物為化名)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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