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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肉賣鴨肉被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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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年婦女張某將鴨肉混入添加劑製成“羊肉串”,做起了挂羊肉賣鴨肉的買賣,對外銷售金額達11.84萬元。近日,青浦區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6萬元。

  【案件回放】

  張某從浙江老家來上海打工。2011年7月,她聽人介紹説生産假冒偽劣羊肉串比較賺錢,就打起了如意算盤。因為鴨肉成本相對羊肉要低得多,可以從中賺取差價。於是她在青浦區某廠房內,雇傭了十余名老鄉進行加工。她從冷凍品批發市場批發來鴨肉,先放進廠裏的冷庫裏冷藏,再把鴨肉從冷庫中取出解凍、清洗,叫工人們切成塊,並按照比例在鴨肉中放入鹽、味精、香料、白糖和羊油等原料進行攪拌,用竹籤穿好後再進行速凍,仿製羊肉串就出爐了。張某以“來百串”牌羊肉串對外銷售,當被客戶問及有無相關證照時,她以正在辦理為由搪塞。2011年10月9日上午10時,警方抓獲了張某,當場扣押價值近2萬元的仿製羊肉串770包。後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鑒定,羊肉串中檢出鴨源性成分。銷售清單證實,自去年7月起至去年10月,張某銷售假羊肉串金額達11.84萬元。

  【以案説法】

  青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産偽劣産品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18,0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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