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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應改為“應當”——汪夏代表談不給“草率辦案”留下“模糊空間”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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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仔細研究了刑訴法110條修正案,感到在保障人權和維護訴訟當事人權利方面比過去有了長足的進步。但其中有三條,我認為在措詞上應該更嚴謹,即把這三條中的‘可以’改成‘應當’,會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權利。”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汪夏在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説。

  汪夏代表是一名在庭審第一線工作了20多年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她對修正案中的表述特別“敏感”,作了字斟句酌。

  汪夏代表説,這三條分別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於證據收集、偵查訊問和死刑復核三個階段:

  第五十七條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

  這三條規定中都有“可以”二字,汪夏代表説:“法條中用‘可以’來表述,是沒有強制力的。也就是説在司法實踐中,你可以按照法條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做,也沒有錯。這就給實際操作留下了一個‘模糊空間’。”

  她認為,在刑事案件中,偵查取證、庭審質證、死刑復核都是相當關鍵的過程,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必須極其嚴謹,一旦留下“可以”的“模糊空間”,實踐中就有被濫用的可能。

  “因此,我建議,把這三條修正案中的‘可以’改為‘應當’,不要留下‘模糊空間’。”汪夏代表説。(記者齊中熙、樊曦、于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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