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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無法通知”外,逮捕後一律通知家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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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趙琳 魏然 賈瑞君

  現實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家屬得不到通知的情況一直飽受詬病。家屬不知情,嫌疑人無法及時得到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通知家屬’問題作出了新規定,縮小了不通知家屬的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3月8日説,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後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

  看似簡單的條款,其實經歷了多次修改才形成草案。郎勝介紹,根據現行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全國人大法工委為此幾次作出修改。

  修正案草案提請首次審議時,規定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公佈後,社會上産生了誤解,認為增加了一種不通知的情形,反對意見較大。

  針對反對意見,二審稿進一步做了限定。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和特別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有礙偵查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施傑委員説,“僅限于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不包括逮捕。這是一個進步。”

  二審稿通過後,有法學專家認為步子還可以邁得大些。因此,三審稿改為採取逮捕和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

  施傑委員介紹,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除非有礙偵查。現在刑訴法三審修正草案只限定了三類案件,而且逮捕不包括在內,這顯然是一種立法上的進步。“實際上,刑事訴訟法這三次送審稿,每一次都減少了逮捕後不能通知家屬的情況,這使嫌疑人家屬的知情權和嫌疑人尋求法律幫助的權利得到了更多保護。”

  (本報北京3月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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