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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説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説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説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李建國]香港和澳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而且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這次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仍然需要行政長官參加。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同時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屆時,行政長官仍可被推選為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在選舉人大代表的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