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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李利君:反腐敗,還是得有部綱領性法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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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到反腐倡廉,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有一肚子話:“我國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反腐敗綱領性法律。健全我國反腐敗立法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今天上午,李利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目前,為數不少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都有一部或多部防範和懲治腐敗的法典。實踐證明,制定統一的反腐敗法,將實體與程序相結合,兼具預防、懲罰與合作內容,有利於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降低反腐成本。

  李利君説,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6年了,根據《公約》要求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賦予反腐敗機構存在和運行的合法性,強化預防腐敗制度措施的規範性和權威性,全面懲治腐敗行為。

  按照李利君的設想,對觸犯刑法的腐敗行為,直接依據刑法予以定罪處罰;對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的腐敗犯罪行為,反腐敗法可規定具體的行為構成及刑罰措施。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其他腐敗行為,如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的輕微腐敗違法行為,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認定與處罰;對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反腐敗法可作出具體規定,如公務人員接受饋贈及其最高限額與報告程序、公務人員不得參與經商或接受任何雇傭和工作的規定等。

  對於《公約》中“確保因腐敗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實體或者人員有權為獲得賠償而對該損害的責任者提起法律程序”等內容,李利君認為我國的反腐敗立法完全可以借鑒或吸收。(記者 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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