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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問責“懶政”行為 嚴重者將被免職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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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長沙4月7日電(記者帥才)記者7日從湖南省監察廳了解到,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機關效能,優化投資發展環境,湖南將採取九種方式,處理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嚴重者將被免職。

  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介紹,湖南之前的規定只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未對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予以明確和規範,有的規定未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導致有些地方不作為、亂作為、緩作為等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禁不止。

  “對企業和群眾的投訴、檢舉等無故不予受理或拖延的,對強買強賣、敲詐勒索、偷盜等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查處不力的……都應當處理。”湖南省最新出臺的《關於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辦法》,對需要問責的行為及處理方式,作了十分具體詳盡的規定。

  “九種處理方式包括: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湖南省最新出臺的《處理辦法》明確,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對經濟發展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將受到嚴懲。

  李利君介紹,問責的範圍,包括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機關聘用人員、借調人員也參照執行。

  “如果單位發生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問題,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理外,還要根據情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相關處理。”李利君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