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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制應該找準法治切入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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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學忠

  以藥養醫,導致藥價虛高。這一現象飽受詬病。新一輪醫療體制改革推行的“基本藥物制度”施行兩年來,在降低基本藥物價格方面收到了明顯成效。這是不爭的事實。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結:“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現全覆蓋,基本藥物安全性提高、價格下降。”與此同時,溫總理指出,對這一制度,需要“鞏固和完善”。

  參加兩會的醫藥行業的代表委員,近日召開了一次座談會,認為亟待完善的是基本藥物採購制度。

  基本藥物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雙信封”招標制。即先評價技術是否達標,後評價藥品價格。技術審評合格後,價格成為唯一的評價標準。實踐中,“唯低價是取”的原則,一方面促使競標企業爭相降價,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一瓶生理鹽水的中標價已經低於0.9元,不及一瓶礦泉水的價格,如何保證質量?這類價格倒挂的産品在正常生産工藝和條件下根本無法生産出來。

  全國人大代表、石藥集團董事長蔡東晨近日在京介紹:“80萬單位的青黴素,標價才賣到0.16元。即使賣空瓶,都不可能那麼便宜。企業一旦中標就意味著供貨要虧損。”

  有的中標企業由於虧本生産,難以為繼,頻頻出現違約斷供現象。2011年12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對停止中標基本藥物品種供應的39家制藥企業,給予取消中標資格、扣除履約保證金等處罰。這39家企業中,既有中小企業,也有大型企業。這一處罰決定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企業低價中標後難以為繼的困境,也折射出基本藥物無法保障正常供應的隱患。

  “唯低價是取”未能反映生産成本波動趨勢,也未給企業留足合理利潤空間,背離市場規律。不僅影響藥品質量、正常供應,而且影響整個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完善基本藥物採購制度,應該找準法治切入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確規定,禁止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和競標。基本藥物採購制度在設計上,應該摒棄“唯價低是取”的做法,確立“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招標原則。在綜合考察行業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中標底價,禁止低於成本價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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