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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西吉“1 29”特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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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固原(寧夏)3月5日電 備受社會關注的寧夏西吉“1 29”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馬繼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賠償被害人54萬餘元,西吉縣祥龍農村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龍公司)、寧夏天豹固原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豹公司)各賠償約41萬元,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固原支公司)賠償68萬元。

  2011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被告人馬繼仁駕駛核定載客19人的寧D06895號客車,經祥龍公司安檢後,開到天豹公司所屬的西吉汽車站報班。9時59分,西吉汽車站對該車進行了安檢,之後被告人馬繼仁將車駕駛到西吉縣回民中學門口等候載客,4小時後發車。該車行駛至紅馬公路71公里+500米處時失控向右衝出公路,墜落到第一塊梯田後又從地埂翻落到第二塊梯田,致乘坐該車的9人當場死亡、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9人重傷、9人輕傷、7人輕微傷。事故發生後,西吉縣公安局認定,被告人馬繼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36名乘客無責任。

  案發後,太平洋固原支公司預先支付了50萬元保險理賠款,祥龍公司支付了95萬元賠償款。

  西吉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繼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營運客車嚴重超載,在連續轉彎下坡路段連續使用剎車導致制動氣壓不足,客車制動系統失靈後又操作不當,從而造成11人死亡、9人重傷、9人輕傷、7人輕微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祥龍公司與被告人馬繼仁所有的寧D06895號客車簽訂了挂靠協議,並收取管理費,但其在安檢、日常管理中存在過錯,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天豹公司所屬的西吉汽車站安檢人員對寧D06895號客車在出站前未按操作規程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車離站載客營運,為該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西吉汽車站自行與被告人馬繼仁簽訂《客車進站協議》,且明知被告人馬繼仁駕駛的寧D06895號客車長期長時在站外滯留載客,未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其未認真履行職責的過錯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西吉汽車站隸屬天豹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故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天豹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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