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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減刑須開庭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1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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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佈減刑假釋案件司法解釋

  本報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配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刑罰結構調整的制度落實,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規定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5)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6)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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