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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曝光可問責,需有更多制度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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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哈爾濱市日前出臺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等8種情況成為行政問責公務人員的案件來源。按照規定,除領導幹部外,哈爾濱市一般工作人員也被納為行政問責對象。(3月4日新華網)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明確規定,行政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在確定的“可以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8種情況中,除了新聞媒體曝光的應予問責案件,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檢舉、控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等等。也就是説,在作出媒體曝光可作為問責來源這一突破性規定的同時,哈爾濱市並沒有排除公民等主體維權進而構成對公務人員履行約束的問責來源。

  但前述8種問責來源中,多數為政府內部督查、考核、執法檢查提出及經人大、政協審查轉發的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這些問責來源方式一直存在,但真正被派上了用場的不多,很難見到政府內部或人大、政協對政府某部門緊追不放的問責追查,通常反映為對上級機關、領導就具體事件指示批示的被動響應。站在可能被問責的政府部門或公務人員角度來看,形成問責威脅的只有公民等主體維權和新聞媒體曝光。

  法律、政策及各地黨政領導人的表態中,都有鼓勵支持信訪、控告等形式維權和媒體曝光的表述。但規定和領導人的表態是一回事,一些地方所做的又是另一回事,截訪早就不是新鮮事,甚至還發育成長為了一個産業,同樣,對個別單位和公務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媒體曝光,也受到來自權力的干擾和阻礙。

  哈爾濱市此番將新聞媒體曝光確立為行政問責的來源,打通了從曝光到查處問責的程序環節,當地一些部門和公務人員必然要設法向媒體及其主管部門施加更大的壓力,堵截可能造成某些人丟官的曝光報道刊出。換句話説,本來意在發揮媒體曝光作用的規定,反而可能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違背了立法原意,讓媒體報道更加“乾淨”,記者暗訪、調查報道等履職或許將面臨更大的壓力和危險。

  筆者以為,哈爾濱市官方就行政問責作出突破性規定確實必要,更需要為保障這樣的突破性條款發揮預期作用提供配套,比如,在《行政問責規定》明確寫入無論事由,干擾阻礙記者合法採訪和媒體刊發報道,相關部門和個人就必須受到嚴懲的條款;又如,應寫入對部門和公務人員不按政務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做好披露,不配合採訪的做法給予及時糾正和處罰的條款。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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