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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層面的問題不急著讓法律解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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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偉

  遊偉

  當公民處於危難狀況,在場人員不予及時施救的事件被報道後,一片譴責聲中,總會有人要求司法介入予以嚴懲。

  其實,治理不當行為有很多社會規範和措施,比如有倫理道德規範,有行政、經濟手段,還有黨紀和國法。法律措施中,也同樣有民事、刑事等。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以為,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雖然也是構成一部分犯罪的理由,但並不是所有不道德行為都需要定罪判刑的。否則就會混淆道德規範與法律制裁的界限。

  就“不施救”行為而言,它是一種相對於積極“作為”行為而言的消極“不作為”狀態。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具有主動性甚至攻擊性,是法律規制的重點,“不作為”雖也有可能産生危險或者實際危害,但這種“當為而不為”,常常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絡。所以,由此去寬泛地給當事人“入罪”,既不合理,也顯得過於嚴苛。

  為了達到既有效懲治又防止擴大化的目標,法律上引入了一個叫做“特定義務”的概念,認為在對待諸如“見死不救”這樣一種背離社會道德倫理的不良行為時,司法只能進行“選擇性”介入,即只對負有“特定救助義務”的見死不救者,才依據他們的主觀心理和危害後果,在現行法律已有罪名的範圍內(比如選擇“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去定罪處罰。在相關法院的判例上,救助“特定義務”,從來都沒有被作為寬泛的“倫理道德義務”解釋,而是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工作崗位特殊職責”和“由自身行為引起危險”等幾種特定的情形,不能任意擴大其事。

  因此,在討論“見死不救”行為是不是需要入罪,要不要依法追究涉事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時,首先不能籠而統之地説“法無明文規定”,而只能説目前尚無獨立罪名的規定;而在進一步討論在法律上有沒有必要增加“見死不救罪”時,則必須細緻分析對那些不具有特定法律救助義務的人施以刑罰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看看那樣做,會不會擴大“不作為”行為的打擊面,刑罰適用於僅僅負有“道德義務”的涉事者,能不能達到罰當其行的目的,是不是真能起到預防和提升道德水準的作用。

  在我看來,倫理道德層面上的問題應當通過持續道德教化、不斷提升修養和加強人道、人性教育的方式去逐步加以解決,要用倫理規範和輿論監督的方法推動;而國家法律則必須保持“局部介入”、有限懲罰的立場,應當強化“特定義務”的履行。只有做到道德建設與法律手段的合理分工和區別,才能發揮“軟”、“硬”兩種手段的協同作用,使“見死不救”行為受到譴責和約束,使違法棄責行為受到有效懲罰。

熱詞:

  • 不作為
  • 道德義務
  • 法律規制
  • 道德建設
  • 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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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罪
  • 特定義務
  • 見死不救
  • 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