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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4男子輪流嫖宿幼女追蹤 7人一審獲刑3至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部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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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的略陽“嫖宿幼女”案,一審有了結果,涉案7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為7年,最低的為5年,1人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抖出“嫖宿幼女”案

  略陽縣“嫖宿幼女案”,最早是由網帖曝光。2011年11月5日,漢中貼吧,一則網帖引起網友關注:“兩個星期前,略陽縣郭鎮,一名村幹部和3個鎮ZF工作人員吃完飯喝完酒之後決定出去消遣,然後就到學校了一名14歲的鎮上女學生,致其大出血……”

  經記者深入採訪獲悉,該帖所稱村幹部,是指郭鎮鎮西溝村原支書魏剛平。西溝村村民石某家去年10月26日辦喪事,魏剛平在石某家出現,席間魏稱次日要去縣城。次日,該村幹部給魏打了一下午電話,均無人接聽。村裏人認為,魏剛平就是那天“出事”了。實際上,在網帖出現前,去年10月28日,略陽縣公安局就依法對“嫖宿幼女”涉案人展開偵查,涉嫌介紹賣淫罪1人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人,當時已被略陽警方刑事拘留。

  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陽縣人民法院對“嫖宿幼女”案依法進行了不公開審理。3月1日至2日,對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祺勇(原郭鎮鎮幹部)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蔣明科(原郭鎮鎮幹部)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魏剛平(郭鎮鎮西溝村原黨支部書記)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孫建國(城關鎮農民)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趙德寶(城關鎮農民)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程偉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院查明

  初中學生騙同學“坐臺”

  經法院查明:2011年9月18日,略陽縣某初中學生高某與朋友蘇某約女同學趙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縣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錢看病為由,欺騙趙某某“坐臺”掙錢。魏剛平、趙祺勇、蔣明科、孫建國、趙德寶先後於2011年9月、10月間,在縣城兩處酒店嫖宿趙某某。其間,林峰經程偉介紹嫖宿趙某某。

  因高某、蘇某未滿16周歲,公關機關對其另案處理。蔣明科、趙祺勇、魏剛平等人被檢察機關批捕後,蔣明科、魏剛平被開除黨籍,蔣明科、趙祺勇被開除公職。略陽縣委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郭鎮黨委書記、鎮長、紀委書記3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嫖宿幼女罪

  1997年刑法修訂以後,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行的刑法,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週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華商網-華商報記者 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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