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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規定異地收拘須當地公安機關批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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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拘留所條例》已于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條例的出臺對於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條例明確,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此前,國務院法制辦于2009年11月發佈的《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共有39條,但通過的《拘留所條例》只有35條。

  徵求意見稿中對拘留所警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徵求意見稿稱,拘留所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為,拘留所警察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責。這部分的相關條款在正式發佈的條例中消失。

  《拘留所條例》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此前2009年的徵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後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絡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發佈的條例中,12個小時內通知的時限被取消了。

熱詞:

  • 公安機關
  • 條例規定
  • 拘留所條例
  •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
  • 體罰
  • 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
  • 司法拘留
  • 2009年
  • 1990年
  • 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