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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條例新規定四月施行 被拘留人各權益得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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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天獲悉,《拘留所條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條例明確,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條例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此前,國務院法制辦于2009年11月發佈的《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後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絡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這個條款在此次正式發佈的條例中不見蹤影。

  據新華社、京華時報

  被拘留人權益

  權利義務告知: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生活飲食:拘留所應當按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醫療衛生: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日常作息: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

  通信權: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會見權: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檢舉控告權: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女性權利保障: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特殊請假出所權: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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