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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暴利罪嚴控樓市房價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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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

  “近年來,由於放開了樓盤房屋價格,取消了政府對房價的管理,一些開發商趁機暴漲房價牟取暴利。”江西省社科院法學教授李雲龍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應完善我國刑法,增設暴利罪條款,嚴控樓市房價,並堅決打擊哄抬房價行為。

  “近年來,國家對房地産不斷採取調控政策,但房價依然降得有限,原因在哪?”李雲龍認為,調控政策只是限制買房者,對賣房者卻沒有調控,在沒有資金壓力情況下,開發商寧可囤積,堅決不降價。

  根據房管部門統計數據顯示:南昌市平均房價2000年為1510元/㎡,2001年為1640元/㎡,2002年為2321元/㎡。李雲龍説:“同樣是青山湖地段,2003年萬科四季花城樓盤(多層)的均價為2000元/㎡,而到了2012年,這一地段的房屋均價已達到13000至15000元。”

  南昌市紅谷灘一樓盤,2006年均價為4500元/㎡,2010年該樓盤均價漲到1.25萬元/㎡。李雲龍説,2006年南昌市商品房每平方米成本價格僅需1250元,即便加上政府稅收及合理的利潤,開發商還是賣出了8倍的價格,其暴利“令人咂舌”。

  相比以前群眾反映強烈的藥品暴利,李雲龍認為有過之而無不及。他説:“調控房價必須用猛藥。”

  “房地産市場的暴利也為領導幹部貪污腐敗提供了溫床。”李雲龍舉例説,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貪污受賄1.98億一案中,其房産就有8套之多,價值逾千萬元;而分管房地産的原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更是與開發商聯絡密切,房地産土地置換單筆受賄竟達8250萬元。

  與此相反,老百姓想要購一套商品房,卻要承受“高價”之苦。

  身兼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會長的李雲龍研究發現,不少國家刑法中均有暴利罪規定。比如,瑞士刑法第157條規定暴利罪——利用他們的困境給付財産顯失公平,或者購得具有暴利性質之財産,處5年以下重懲役或罰金刑;奧地利刑法155條規定物品暴利罪——職業性利用他人困境,給付的價值不相稱的財産利益,行為嚴重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並處罰金;2002年修訂後的德國刑法典第3條規定,在職業或工商業活動中提高價格要處罰。

  李雲龍建議,修訂價格法,完善刑法,增設暴利罪條款,對哄抬房價的暴利行為給予刑事懲罰,讓房價更趨合理。

  本報南昌3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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