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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蔡佩琼 通訊員 張建國)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陰陽合同”,一份是租金高達上萬元“陰”合同,一份是拿去備案登記租金僅3000余元“陽”合同。租約到期後,業主要求租客搬走,租客則以備案登記的“陽”合同為據要求返還多支付的租金差額。近日,龍崗法院審理了這一起涉及陰陽合同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經過審理認定“陰”合同有效,“陽”合同無效。
2008年8月,江某作為承租人與邱某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商鋪出租合同》,約定第一年每月租金1000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11500元,第三年每月租金13000元。後於2010年4月簽訂了一份期限至2013年1月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並進行了備案登記,該合同約定租金為每月3300元。此後原告一直按照《商鋪出租合同》履行租金支付義務。2011年8月,租期屆滿,邱某要求江某搬離而江某不願。故邱某以《商鋪出租合同》為憑要求江某搬離,江某則以《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為據要求邱某返還多支付的租金差額,先後訴至法院。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雖經雙方簽字並備案登記,但其約定的租金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是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的方式欺騙登記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該合同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違反了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因而是無效的。《商鋪出租合同》則充分反應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故該合同已經成立並且生效。
龍崗法院提醒市民,簽訂“陰陽合同”極易引起合同糾紛,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重大經濟損失。而且,以偷、逃稅款為目的而簽訂“陰陽合同”,根據其偷逃稅款的大小及次數,會被行政處罰甚至於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