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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的提貨券還能用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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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門:得看過期多長時間,一年以內,可以調解

  幫辦記者 張苗 通訊員 金樂佳 潘先生的提貨券是2011年端午節時單位發的,價值300元。“這是單位福利,當時是財務用現金在這裡買的。”潘先生説。

  提貨券有效期一欄寫著2011年12月31日,“按照一般消費者的想法,券過期了就不會去買東西,但這是單位花現金買的,我想和店家説説應該還能買。”潘先生這樣解釋道。

  但商家拒絕潘先生的要求。

  隨後,潘先生撥打了12315消費維權投訴中心電話。

  金華市工商局城南工商所的工作人員過來協調,蛋糕店的工作人員解釋説,“我們是上海的連鎖店,一些相關的提貨制度都是由總公司規定的,而且電腦上都有管理出貨記錄,超過有效期的,都是不能發貨的。”

  他指著票面背後“最終解釋權歸商家”這句話。

  對此,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員説,提貨券上的有效期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權利,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店內的商品是流通的,出售給不特定的人,除非店裏專門給該顧客留著該商品,顧客來提時,店家拿得出即使已過期的商品,此時由消費者承擔過期違約的責任。

  最後蛋糕店同意讓潘先生繼續使用這些提貨券。

  在工商所的工作人員看來,蛋糕店的“霸王條款”不止在於有效期限的設置,“在券面上標明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是與《合同法》相違背的。”

  不過,手頭上有過期消費券、提貨券的市民要注意了,並不是所有的過期消費券都能當現金用,這得看過期的時間長短。

  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有關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一般過期一年之內的,我們支持消費者進行維權,過期一年多的,我們還會為消費者進行協調,但是協調難度就大了。”

  (感謝潘先生報料,您將獲得橫店影視城電影票一張,請撥打0579-89111111與本報聯絡。)

熱詞:

  • 提貨
  • 蛋糕店
  • 霸王條款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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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