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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毒豆芽生産者二審維持原判 涉案人最高判4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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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記者 范春生 李澤東)昨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毒豆芽”的生産者進行宣判,這也是近年來該地區最大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法院終審認定蹇明志等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4年不等的刑罰。

  案件的5名當事人有4名來自北鎮農村,負責提供有毒有害添加劑的張顯君來自遼陽縣興隆鎮後杠村。自2008年8月起,蹇明志、楊桂榮在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後賽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産豆芽並銷售。

  2010年6月被當地媒體曝光,夫婦二人躲避一段時間後,又租用和平區渾河站鄉下河灣村一平房,雇傭同鄉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産豆芽,並將豆芽銷售至瀋陽市南五蔬菜批發市場等地,從中牟利。據蹇明志、楊桂榮交代,黑加工點每日生産豆芽一千公斤左右。

  此外,張顯君自2009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蹇明志等人用於生産豆芽的情況下,仍有償向其提供各類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添加劑。2011年4月17日至19日,蹇明志等陸續被抓獲。

  法院認為,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閔國成、蹇明會結夥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閔國成、蹇明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可予從輕處罰。

  為此,去年12月2日,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判處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桂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顯君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閔國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蹇明會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桂榮、張顯君不服,提起上訴。瀋陽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得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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