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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拒絕驗視可不予收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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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程嬌 實習生嚴莉貽)今年5月1日起,《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准將正式實施。根據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對用戶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應當場驗視內件(信件內容除外),用戶拒絕驗視的,可不予收寄。

  記者從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上了解到,《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包括三部分內容,分別是“基本術語”、“組織要求”和“服務環節”。各部分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絡,共同構成了《快遞服務》標準的全部內容。

  《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對用戶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應當場驗視內件(信件內容除外),用戶拒絕驗視的,可不予收寄。此外,用戶應將快件內件的種類和性質告知快遞收派員。

  新標準明確,經過驗視,快遞收派員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快遞收派員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於1年。

熱詞:

  • 快遞服務
  • 收寄
  • 用戶
  • 內件
  • 收件人姓名
  • 印刷品
  • 快件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具
  • 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