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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技術轉讓凈收入提三成獎勵相關人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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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日起,我國第一部促進自主創新地方性法規———《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將正式實施。此舉開創了我國自主創新立法之先河,標誌著廣東自主創新進入法制化軌道。

  項目經費可列支人力成本

  據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介紹,該《條例》第一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自主創新的概念定義和邏輯框架。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條例》還規定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30%;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人力資源成本費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50%。

  設大型科學儀器企業共享平臺

  為消除“引進、落後;再引進、再落後”的怪圈,《條例》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編制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明確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計劃、目標、進度,並由相關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為改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重復購建、資源浪費的現狀,為小微企業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科研設施支持,《條例》提出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享制度———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基本信息,並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佈。這樣,其他企業就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共享儀器設施。

  《條例》還規定,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將其職務創新成果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獎勵完成該項創新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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