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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虛假廣告還需加大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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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等多部委28日召開會議,商討打擊違法廣告。國家工商總局的局長周伯華表示,要在2012年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整治的力度,堅決遏制違法廣告屢禁不止、屢罰屢犯的這樣一個現象。

  值得思考的是,近年來有關部門也曾採取許多措施對違法廣告行為予以打擊和整治,然而,虛假違法廣告卻勢頭不減,甚至屢打屢犯。這是為何?這與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與虛假違法廣告處罰力度過輕、執法不嚴有關。違法成本過低是導致虛假違法廣告盛行的重要原因。

  《廣告法》規定,違法廣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發佈、沒收非法所得、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以消除影響,還有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然而,令作假者感到慶倖的是,與利潤相比,這個“成本”並不算高,廣告費一至五倍的罰款對於違法廣告的受益人來説,簡直是“小菜一碟”。如果不慎被工商管理部門拿著,繳納的罰款就算是學費,這點費用早晚還能從受騙的消費者手裏蒙回來。就算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另外註冊一個公司,照樣能重操舊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虛假廣告行為也作了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法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2005年,“哈佛戴高樂”增高藥品因存在嚴重虛假廣告,策劃實施這場騙局的老闆被檢察院以涉嫌虛假廣告罪依法批准逮捕。然而,在實踐中違法廣告者眾而如“哈佛戴高樂”般被處罰者很少。除了有關部門執法不嚴外,更重要的是哪種情況算是“情節嚴重”,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刑法規定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難以與成千上萬的受害人的財産與人身損失相應。過輕的刑期使刑法在違法廣告上失去了應有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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