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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禁止開發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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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張平陽)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通知強調, 自然保護區屬於禁止開發區域,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通知指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功能區劃,不得隨意撤銷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確因國家立項核準的重大工程建設或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受自然條件限制,必須對國家級或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應在確保自然保護區功能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從嚴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特別是核心區、緩衝區的範圍。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和我省關於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功能區劃調整和名稱更改管理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自然保護區屬於禁止開發區域,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礦産資源開發活動管理,聯合對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探礦和採礦活動予以清理。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旅遊活動的監管,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進行的旅遊開發建設,要遵循“區內旅遊,區外服務”的要求,確定合理的遊客數量,防止過度開發對生態、資源和景觀造成影響和破壞。

  作者:張平陽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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