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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失火消防栓無水物業公司被判部分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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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 李自慶 繆海燕 記者 徐濤)房子夜間失火,樓道消防栓卻沒有水,延誤了最佳撲救時間,致火災損失擴大。住戶遂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物業公司被判賠償房主損失7.78萬元。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的判決對預防和減少城市住宅火災意義重大。

  去年4月19日清晨5點左右,白下區豐富路18號小區7棟一住戶家中突然起火,雖然消防官兵及時趕到現場,但因消防拴不出水拖延了撲救時間。事後,消防部門對火災成因作出認定,結論為“居住人員吸煙,電器設備長期連接電源,未採用有效措施控制火勢,消防栓系統故障無水”。

  失火房屋産權人為陳剛(化名),物業公司註冊地在鼓樓區。事發後,他將物業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財物損失58.34萬元及租金損失6.45萬元。陳剛起訴時稱,他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各類消防措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達100%”,而事發時消防栓中無水,導致火情擴展。

  法院認為,雖然居住人的疏忽大意是火災損失發生的主因,但物業公司未能保證消防栓供水是火災損失發生的次要原因,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陳剛損失7.78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該案主審法官李彭表示,消防重在“防”,如果消防栓成了擺設,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中,儘管只判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但可警示物業管理行業,一旦對應盡的協議義務疏于落實而又造成業主損失的,物業管理部門難脫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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