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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不得擅自兼職取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2: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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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2月28日訊(記者 馬紹棟) 記者從省國資委獲悉,《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條例》將於3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國企管理者未經批准不得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兼職,並將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範圍向縣級、文化領域延伸。

  據省國資委主任譚成義介紹,2011年,全省省、市兩級國資監管機構監管企業資産總額達15613億元,目前全省13個設區市組建了國資委,其他4個市明確了履行國有資産監管職責的機構。與國有經濟迅速發展相對應的是國資監管面臨諸多困難,其中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仍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將納入國資委監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産又劃給了有關政府部門,多頭監管、監管規則不統一問題在各級還不同程度存在;縣級國資監管工作仍然十分薄弱等。

  《條例》規定,“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職責”,把國資監管的要求延伸到了縣級,有效規避了多頭監管問題。

  《條例》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管理者兼職問題進行了規範。“未經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兼職。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兼職報酬。”

  《條例》對國家出資企業在設立境外企業中股權、物業産權及其他權益的登記和境外企業章程制定予以明確、細化,對防範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國有資産流失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條例》還首次在全國範圍內以法律形式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監管作出規定,為下一步國資監管機構出臺重要子企業重大事項監管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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