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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適當放寬券商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限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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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對記者表示,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董監高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據介紹,此次修訂將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董學歷要求,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

  據了解,現行《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簡稱《高管辦法》)于2006年12月正式實施。在總結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相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完善了相關任職資格申請和審批程序,解決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未審先任”等問題,並強化了持續監管要求。

  “《高管辦法》實施四年多來,對於規範證券公司人員資格管理,完善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起到了重要作用。”負責人説,此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在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方面,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等規定單列處理。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對未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任職的,要求在任職前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在對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方面,參照目前對於高管人員學歷放寬的做法,此次修訂規定“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做此修訂,是因為實踐中證券公司通常聘請業內知名專家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往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但由於歷史等因素,並不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負責人説。

  與此同時,負責人表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結束後,證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現集團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引發了證券公司相關人員在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問題。為適應管理模式變化的需要,有必要在保障業務的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並具備充分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營管理能力、時間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擔任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一定職務。

  “此次修訂,適當放寬了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負責人説,

  此外,為與現行法規、規章相銜接,擬修改《高管辦法》第1條,明確《監管條例》為《高管辦法》的立法依據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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