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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3月1日實施 用人單位不辦社會保險將受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2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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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2月28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獲悉,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據悉,《條例》的實施將強化勞動保障監察手段,促進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及時、高效解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大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據介紹,與舊條例相比,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適用於行政調解案件的條件和通過行政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的具體處理等情況做出了規定,從而能夠更加快捷、高效地解決勞動糾紛。新《條例》對建設、工商、公安、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有助於提高各類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辦結效率。

  新《條例》明確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對拒絕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可根據投訴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新《條例》明確,對不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除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加大建築領域欠薪處罰力度,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違反法律規定發包、分包,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外,對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熱詞:

  • 條例
  • 用人單位
  • 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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