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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修改五部規章:無權凍結銀行存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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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法制日報》報道,從今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無權直接凍結違法行為人銀行存款,無權通知銀行直接劃撥被處罰人的銀行存款。如需採取上述措施,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佈了修改5部規章決定,被修改前,這些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

  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內容,被修改的5部規章是:《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取消“直接通知銀行劃撥”權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工商總局這次的修改中,依此將《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就非法設置和張貼廣告行為原來規定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刪除。

  另一處修改也基於同樣的精神。修改前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有關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這一條修改後,不再允許工商機關直接通知銀行劃撥,而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取消“凍結”“暫停支付”等措施

  規章修改後,工商機關過去常用的凍結、暫停支付等行政強制措施,也將不再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刪去了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1)中的“凍結”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暫停支付”和第(五)項。

  原《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銀行查詢、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該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查封扣押須24小時內補辦手續

  這次修改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中的“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加上了明確時限,修改為“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另外一個變動則是字面表達上的規範化,將上述條款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與《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決定書”名稱保持一致。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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