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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起,工商部門將無權直接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如需採取上述措施,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家工商總局官方網站近期公佈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
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內容,被修改的5部規章是:《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其中,就非法設置和張貼廣告行為,刪除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原來規定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而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今也被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一處修改也基於同樣的原則。原《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銀行查詢、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被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對此表示,工商總局此次規章修改貫徹了“少用慎用行政強制”的立法精神。“這也許會讓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感覺到繁瑣,但也提醒行政機關,權威的建立不是通過強制,而是通過合理、理性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