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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拒履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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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總局修改部分行政規章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方網站12日發佈消息稱,近期對《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行政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其中,多處修改涉及到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刪去了第二十六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中的“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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