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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27日訊 記者張維宗教界可以依法設立公益慈善組織。宗教團體可依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規定,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宗教界可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會;依照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並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申請設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這是記者從國家宗教局近日聯合中央統戰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民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印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獲悉的。
《意見》同時明確,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意見》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宗教界依法從事的公益慈善活動可以享受或者參照享受以下扶持和優惠政策:(一)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受法律保護,享受與社會其他方面同等的優惠待遇。(二)企業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准成立的屬於社會團體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四)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生活用電比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生活用水按居民用水價格執行。(五)享受法律和政策許可範圍內的其他扶持和優待措施。
根據《意見》,除設立公益慈善組織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還可以通過為公益慈善事業捐款捐物和設立公益慈善項目兩種形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意見》還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主要範圍作了明確規定:當前,重點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領域開展非營利活動:災害救助;扶助殘疾人;養老、托幼;扶貧助困;捐資助學;醫療衞生服務;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法律和政策允許的、適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積極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