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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臉男"落網後稱雙方曾有碰擦 受害人:我不想再説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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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8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上週五傍晚,復旦大學女留學生甜甜(化名)在鬧市路口被陌生人劃破臉部。警方經過51小時的走訪調查,于2月26日21點30分將涉案嫌疑人劉某抓獲。據其交代,因與被害人走路時發生碰擦而動手劃傷對方。

  銳器從何而來仍待調查

  事件發生後,立即在網上引起了熱議。有網友一度貼出了所謂嫌疑人的照片,但警方經過調查後否認了這一傳聞。

  警方表示,案發後,立即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對周邊情況進行排摸,並調閱了監控探頭。2月26日21點30分,涉案嫌疑人劉某被警方抓獲。劉某到案後供述,案發當晚因與撐雨傘路過的被害人發生了碰擦,而動手傷害了被害人。

  據悉,劉某在滬無正當職業。至於他究竟是持何種銳器劃傷被害人、銳器是隨身攜帶還是從路邊撿拾的等問題,警方表示,還需進一步調查。

  昨天晚上,記者聯絡了甜甜,對於劉某所述的與其發生小碰擦,她表示:“我也不知道事情會搞這麼大,我不想再説了。”不過,她還是表示,警方能夠這麼快抓到嫌疑人讓自己很欣慰,“希望我的教訓能夠給別人提個醒,今後出去時路上要小心。”

  毀人容貌處罰相對較重

  在市中心劃傷他人臉部,這種極端惡劣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此,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鄔華良律師表示,按照犯罪情節來看,嫌疑人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兇者傷害不特定對象,而且受害者數量較多。不久前浦東發生的瘋狂比亞迪肇事致3死的案件,就屬於這種。”鄔華良説,“由於行兇男子和甜甜有個人恩怨,按照劉某交代,如果他們確實發生過碰擦,那麼甜甜就是行兇男子的特定傷害對象,因此應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

  鄔華良表示,在對劉某的量刑上,需要考慮傷情鑒定,並根據情節來定罪。一般來説,傷口長度在15厘米以上就能構成重傷,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同樣一個傷口,位於臉部和位於腿部,其輕重程度是不一樣的。如果鑒定結果為輕傷,那麼劉某或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重傷,則將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壞或毀壞容貌案件的性質十分惡劣,法律對這方面的傷害案件判決也會相對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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