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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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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27日訊(記者 馬瑛 通訊員 尹岩) 日前,德州市政府發出通告,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全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違者將受罰。
 通告中強調,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本轄區內居民進行安全宣傳和法制教育,組織執法部門對本轄區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安監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止銷售、燃放工作,確保全市不發生因孔明燈引發的安全事故。各級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攤販的管理,對非法生産、銷售孔明燈等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攤販的管理,對於佔用城市道路生産、銷售孔明燈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處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防護區的管理,對於在森林防火區內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的,依法予以處罰。公安消防及基層執法部門要加強對燃放孔明燈的管理,對於在引發火災事故區域燃放孔明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於不聽勸阻、惡意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嚴肅處理。
 記者根據《德州市公安局對燃放孔明燈等行為的處理意見》得知,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在加油站、加氣站、高壓供電設施設備、通信設施設備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附近燃放孔明燈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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