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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昨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違規者或被拘留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0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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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肖娟 通訊員 劉樹建 夏洪波)昨日,武漢市發佈《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2011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公佈了今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的銷售、燃放、配送等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見本版下部《通告》。

  需特別注意的是,限中有禁,設紅橙黃禁放標誌的地點切勿放鞭。

  據介紹,即使在限放區,市民放鞭也有禁區,如果看到設有紅、橙、黃等禁放標誌的地點和部位,市民請不要在附近放鞭。

  其中,紅色禁放標誌要求最嚴格,地點和部位60米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如文物保護單位、加油(燃氣)站、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等;設置橙色禁放標誌的地點和部位,要求30米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設置黃色禁放標誌的地點或者部位,要求10米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另外,禁止在山林等重點防火區150米範圍內和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産安全的部位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辦負責人強調,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此外,違規燃放可能被拘留。 據介紹,按照國務院有關《條例》和武漢市有關《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至500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5至15日的行政拘留。

  另外,對違法從事零售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違法從事批發經營的,可以處2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並處吊銷有關證照。對違反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以5至15日的拘留。

  根據《通告》規定,武漢市將於1月21日開始由武漢市煙花爆竹經營有限公司組織向各零售點配送煙花爆竹,從1月28日起至2月17日向廣大市民零售。市民屆時可以到領取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正規零售網點購買質量有保證、燃放安全、貼有武漢市煙花爆竹經營有限公司專用標識的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