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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法院“三依據”解決近親屬之間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分配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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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浦東法院受理了原告潘某某、盛某與被告李某共有糾紛案。2011年9月12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10月17日,肇事方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達成協定,由肇事方一次性賠償李某某家屬30萬餘元。原告潘某某係李某某的母親,原告盛某某係李某某的外孫女,被告李某係李某某的兒子。上述款項由被告李某保管,並由其負責其母的後事。原告認為上述賠償係對李某某家庭的共同賠償,應由原、被告共同享有,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按份分割賠償金。對於死亡賠償金在近親屬之間如何分配,浦東法院遵循“三個依據”準確定性,綜合考慮,力求公正分配,化解矛盾。

  一、依據法律屬性,明確主體範圍。死亡賠償金係對死者親屬所受財産利益損失的補償,其賠償主體範圍應為死者近親屬,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原告盛某作為死者的外孫女,理應獲賠。

  二、依據款項功能,發揮補賠效用。被撫養人生活費專屬於原告潘某某所有,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應專用於處理喪葬事宜,扣除上述款項之外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由各近親屬共有。

  三、依據公平原則,劃定分配比例。法院綜合考慮權利人與死者的身份關係、共同生活關係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等,確定分配比例。對於在死者生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並處理後事的被告一方,予以照顧和傾斜。

熱詞:

  •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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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
  • 被告
  • 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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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法律
  • 死亡賠償金
  • 主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