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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物建築必須依法行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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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修性拆除”餘音未了,“保護性拆除”近日又再添波瀾。儘管有關方面稱的確是為保護文物建築,但如此大的爭議,充分説明文物建築保護必須依法行事。

  公眾反應如此強烈,正是源於文物建築保護面對的沉痛現實。2011年年底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結果顯示,全國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新發現的為53.6萬餘處,但其中約4.4萬處已經消失。

  我國文物保護法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修繕等作了詳細規定,如周邊的發展、附近場所的施工、文物建築自身的修繕等,都規定得明確而具體。從程序方面看,即便是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也必須報相應部門批准,並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相關單位承擔。

  儘管如此,仍有一些文物建築變成一片瓦礫,這充分説明現實當中諸多“保護文物建築”的行為偏離了文物建築保護法規。因此,即便真正出於保護目的而實施“保護性拆除”,也難免引起公眾猜疑。

  文物建築屢遭破壞,與違法違規的成本過低有關。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並造成文物破壞等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顯然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文物建築是歷史和文化的載體,是國家和民族的共同財富,保護好文物建築是我們的責任。法治社會一切活動都要依法進行,保護文物建築同樣如此。“事出有因”而又“毫無法律依據”的行為不能再發生了。

  李代祥 陸波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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