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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良知和公義仍需制度改進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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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論壇]

  ■陳層浪

  近日,在一起摩托車肇事逃逸事件中,熱心市民曾先生試圖攔截肇事者未果後,記下了肇事摩托的車牌號碼,與熱心群眾一起撥打了110、120,並通知了受傷者的家屬。然而事後,他卻發現自己的聯絡方式被肇事者家屬得到,感到震驚、擔憂(2月24日《梅州日報》)。

  在媒體上,我們並不鮮見這樣的事例:普通居民出於良知和公義,挺身舉報、指證嫌疑人,事後卻遭遇滋擾、報復。在中國2010年檢察舉報工作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由於相關保護制度不夠健全,公民在舉報、作證之後,往往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這就直接減弱了大家舉報和作證的意願。即使法律規定了解案情的一般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不少人還是選擇明哲保身,良知與公義難以伸張。據權威媒體的調查,在正式的開庭審判中,我國的證人出庭率不超過5%,法定義務成為空中樓閣。

  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舉報人或證人保護法,有關舉報人保護的規定散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且操作細節較為模糊。首先,實施舉報人保護的主體分工不明確。刑訴法規定公、檢、法都是舉報人保護機關,但三部門如何分工,沒有細則,從而導致舉報人保護在實踐中不易落實。其次,對舉報人保護的範圍相對狹窄。法律規定了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而實際上,對舉報人的報復往往不限於人身安全侵犯,恐嚇、騷擾、財産侵害以及其他非暴力手段亦常常威脅到舉報人,給舉報人的生活帶來諸多困擾。再次,也是最根本的,缺乏舉報人信息保密制度。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可以從根源上有效地保護舉報人,但執法部門還沒有建立嚴謹的舉報人信息保密制度,甚至對洩露舉報人信息的問責也無明確依據,力度不夠。

  舉報、指證,是公民監督揭發惡行和維護社會公義的重要渠道,完善保護制度方能保證這一渠道的暢通。即便國家層面的制度性立法尚未啟動,地方政府卻可以先行制定相應的條例和規章,特別是在保護舉報人信息方面加強制度建設,設定科學的程序和方法來保密,並嚴格對洩露舉報人信息的行為問責,堵死對舉報人造成威脅的源頭。具體到曾先生聯絡方式遭洩露的這起事件,不能不追問一句,肇事者家屬是如何得到曾先生的聯絡方式的。曾先生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相關部門應該重視起來,查清楚究竟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保護證人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更多的熱心市民才能打消顧慮,為良知和公義站出來,促進社會和諧。

熱詞:

  • 公義
  • 保護舉報人
  • 制度建設
  • 保護制度
  • 梅州日報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證人出庭率
  •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