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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回應商標糾紛 稱受多項法律法規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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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及2007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兩次裁定均認為:“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僅在籃球運動領域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喬丹’並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係。”

  2月26日晚間,喬丹體育正式做出回應:喬丹體育沒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的企業名稱享有商號權,對‘喬丹’等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喬丹體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籃球領域所取得的運動成就及貢獻。截止2月26日晚,喬丹體育未收到國內外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此前,2月23日,美國前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宣佈,擬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自2000年6月起開始使用中文“喬丹”作為公司商號,名稱獲得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並由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使用中文“喬丹”及圖形等作為註冊商標。在過去十二年中,喬丹體育還先後註冊了100余件並未使用的防禦性商標。其中,“喬丹”圖形及中文文字商標分別於2005和2009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喬丹體育法律顧問指出,喬丹體育對企業名稱享有商號權,符合《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主要商標及防禦商標也全部取得了《商標註冊證》,享有專用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

  喬丹體育表示,自2000年6月喬丹體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從未就其姓名及中文“喬丹”註冊商標事宜向喬丹體育提出過異議或進行過接觸,喬丹體育也始終注意在各種場合表明與Michael?Jordan無直接關係。

  然而在喬丹體育首發申請獲准、即將掛牌上市之際,突然面臨Michael Jordan的控告,喬丹體育品牌負責人黃濤表示對此表示不解。但黃濤同時表示:Michael Jordan是一位偉大的籃球運動員,喬丹體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籃球領域所做的貢獻和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及2007年,與籃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長期合作關係的耐克公司曾經針對喬丹體育申請註冊八項防禦性商標提出過異議和復審,全部均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當時,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認為:“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僅在籃球運動領域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喬丹’並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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