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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與唯冠:iPad品牌究竟會花落誰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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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鑫良

  近幾年蘋果公司的iPad平板電腦與其iPhone手機一樣,風靡大陸,獨佔市場鰲頭。卻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深圳唯冠出來主張其在大陸擁有“iPad”註冊商標權,藉以指控蘋果公司在大陸擅自産銷iPad平板電腦侵犯其“iPad”註冊商標權並要求賠償,並已開始或投訴于各地工商局或起訴于相關地法院。

  我們來看此案的主要事實:首先,深圳唯冠多年前于相關類別上申請並獲准註冊了大陸的兩個“iPad”註冊商標;但其知名度一直有限,品牌效應微乎其微,近年因瀕臨破産而更乏影響。

  另一方面,可以説迄今在大陸的“iPad”品牌知名度、美譽度與市場親和度是蘋果公司近年一手打造出來的。

  再一方面,幾年前台北唯冠簽約將全球不同國家與地區內的10個“iPad”註冊商標權(合同列明包括了深圳唯冠在大陸的兩個“iPad”註冊商標權)一攬子轉讓給了IP公司,隨後IP公司又悉數再轉讓給了蘋果公司。而台北唯冠公司和深圳唯冠公司均為唯冠國際公司所控制,這三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楊榮山先生。

  針對當年的轉讓合同,深圳唯冠稱台北唯冠與深圳唯冠各自獨立,合同是由台北唯冠簽訂,其既未參與,也不知情,故該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蘋果公司則稱台北唯冠與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楊榮山,且深圳唯冠參與了簽約過程,形成了“表見代理”,故大陸的“iPad”註冊商標依合同已經轉讓給蘋果方,要求深圳唯冠履約配合完成註冊商標權轉讓手續。此糾紛目前仍在二審中。可以預期,若二審判決改判支持蘋果公司,則大陸“iPad”註冊商標將歸屬蘋果公司;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則深圳唯冠將進一步指控蘋果公司侵權。

  此案的出現,可以説是對我國商標司法以至於立法智慧的挑戰。

  我國商標制度規範了“註冊在先”,同時也保護因使用産生的商譽權益。大陸的“i-Pad”商標或品牌,深圳唯冠“註冊在先”,但並不知名;而蘋果公司是“知名在先”,但並非註冊商標。此外,蘋果公司的“iPad”便攜平板電腦與深圳唯冠的桌面顯像管電腦兩者産品大相徑庭,相互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且深圳唯冠也並未因蘋果産銷iPad平板電腦的行為而遭受直接損失。所以,“註冊在先”的商標權利與“知名在先”的商譽權益兩者之間如何依法協調和利益平衡?即使相關法院支持深圳唯冠從而認定蘋果公司侵權,也可能考慮上述諸因素從而判決輕微賠償乃至於不予賠償。深圳唯冠及其背後的債權銀行所期待的天價或者鉅額經濟賠償可能“可望而不可即”。

  綜上所述,深圳唯冠與蘋果公司之間的“iPad”商標糾紛案,也許還是雙方入坐談判桌為上上策,就案論案,討價還價,相輔相成,終達妥協,爭取即使算不上“雙贏”,至少也可以説是“兩不輸”的良性結局。

  (作者為上海大學知識産權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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