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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深圳率團旅遊的司法局長被免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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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龍崗區紀委回應稱,變相公款旅遊基本屬實,已責令參與旅遊人員退還違規費用。24日,記者從龍崗區政府部門獲悉,司法局局長何旅華被免職。(2月25日新華網)

  深圳龍崗區司法局長帶隊,5天,24人出行,每人5800元的考察費用。引發了網民對公款旅遊的譴責和質疑。深圳方面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之下,作出將司法局長免職,以示處理和回應公眾監督。是必須的,如果邏輯不嚴密,效果也不是最好的。

  筆者有三個考問。一是處理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迎合公共的質疑及輿論的壓力,還是真的認識到錯誤,教育後來人。如果這個問題清楚,有可能誤傷,也不會有好的效果。因為就在輿論一面倒的情況下,也有為這位司法局長鳴不平的聲音,為什麼,我想是這件事具有普遍性,雖然有些出格,可是碰到槍口上了就處理了。我相信這位局長很快會復出,不信就騎驢看唱本吧。

  如果這位局長小心謹慎,不是那麼自以為是,在行程中多加幾處地點,比如一大會址,南湖紅船等,就有可能披上“紅色旅遊”的外衣,那麼他們會不會受到處罰,會不會被免職。誰也不能否認,官方為了擴大內需,極力鼓勵“紅色旅遊”,可誰都心知肚明,這就是變相的公款旅遊,這就顯示出我們政策中的一些矛盾,選擇性執行是大行其道的。司法局長被免職是有點冤。

  三問,我們法律中有帶薪休假的規定,可是有幾家單位能執行,又有幾位普通員工能享受?也沒有見到處理了不執行這項規定的任何責任人。這裡不是狡辯,如果龍崗司法局考慮的更詳細點,把這次活動定位單位組織的帶薪休假活動,那麼會不會受到處理?何況他們是經過批准的,領導帶隊無可厚非,如果被處理,顯然沒有説服力。何況依據的兩個處理規定,都是具有特定指向的,52個不準是副科級以上幹部適用;黨的紀律防處分條例是針對黨員。可見我們在執行中不但具有選擇性,還有某種迎合性,迎合某種需要或權勢。

  之所以想問這三點,主要是因為我們的政策詞語簡單化、文牘化,比如深圳紀委處罰依據的來兩個文件,對什麼是“公款旅遊”並沒有説明,是不是所有的涉及到公款的旅遊都應該受到處罰,那麼如“紅色旅遊”,“考察學習”也就是公款旅遊的一個變種,只是“旅遊”的比重有所不同而已。正是因為這個因素存在,很多政策執行力偏低,很多政策選擇性執行,這樣難免就失去了權威和公正,成了某種工具,也就不會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義,因為有些人明白,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而已。

  作者: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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