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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撞逆行 醉司機沒負全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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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安然 通訊員雪潔)大家多以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醉駕司機一般要負事故的全責,其實並非如此。豐臺法院近日對一起醉駕撞逆行做出判決,醉駕者只負事故次要責任,並獲賠5萬元。

  醉酒駕車的是朱先生,他起訴稱,2008年11月21日23時,他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豐台區長青路大灰廠路南口西200米處,適有李先生駕駛轎車由西向東逆向駛來,造成兩車相撞。經豐臺交通隊認定,李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先生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朱先生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他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5萬餘元。而被告李先生未出庭答辯。

  豐臺法院審理後查明,發生交通事故時朱先生的酒精含量為132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前,李先生在道路的右側行駛,因前方路障,遂駛入道路左側繼續向前行駛,當遇路口後未返回右側車道。發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的車輛未投保機動車強制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與原告朱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是發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先生醉酒駕車上路行駛,是發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李先生未投保機動車強制險,故李先生應按80%的比例賠償朱先生合理的經濟損失。因此,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賠償朱先生5萬元。

  交管局事故處專業人士告訴記者,根據2005年5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酒後駕車行為在事故定責中屬於加重情節。即酒駕一方原本無責,因被查出涉酒,責任加重一格,升為次要責任,對方相應由全責減輕為主要責任。同理,如果雙方原本同等責任,涉酒一方加重成為“主要責任”。

  據介紹,事故定責考慮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酒駕”本身並非最直接的原因。例如,因酒後駕車時闖紅燈發生了事故,釀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仍然是闖紅燈行為,酒駕是導致神志不清沒看到紅燈的重要原因,但非事故直接成因。

  但是,如果非涉酒一方存在“12項應承擔事故全責”中某一項違法行為,則涉酒一方同樣無責。它們當中比較常見的包括因逃逸造成證據滅失使事故無法查清責任;故意破壞偽造毀滅證據;闖紅燈;倒車等。J060 J161

  作者:安然 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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