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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行政問責新規將施行 被新聞媒體曝光予以問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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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2月25日訊 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24日,哈市政風辦舉辦了《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專題輔導講座,現場哈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單國俊就規定內容進行了全面解讀。據介紹,哈市本次新制定的問責規定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與原來哈市的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相比,《規定》將普通公務人員也納入問責之列,範圍更加廣泛。

  《規定》將行政問責的情形分為決策違規、執行不力、管理不善、行為失范四個方面,共計四條三十六項。

  違規決策的問責情形包括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超越法定權限進行決策等7種情形。

  執行不力的問責情形包括對涉及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等公共安全領域,未履行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職責,引發安全事件;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疫情、災情或者其它重要情況等18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情形。

  內部監管不力的問責情形包括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對本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授意、指使、縱容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阻撓、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等5種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的情形。

  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衝突;弄虛作假,作表面文章,欺騙領導和行政相對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6種違反行為規範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將被問責。

  行政人員一旦被問責,將面臨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降職或者免職等十余種問責方式;行政問責方式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合併適用。另外,拒絕改正錯誤,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等6種情形還將被重處理。

  《規定》第十五條:除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等可為行政問責的案件線索之外,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也將成為行政問責的案件線索。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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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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