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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官判案引錯條文 院方稱應理解寬容(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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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胡佔貴向記者展示的《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原件。 譚地 攝

  河北省康保縣農民工胡佔貴近日向記者反映稱,他在為一家糧店卸面的過程中被垮塌的面袋砸傷,而當地法院卻錯用法律條文判案,讓他哭笑不得。日前,中新網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原告:條文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

  記者從胡佔貴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了解到,2009年7月6日,他在給康保縣開糧店的王利卸面時,從車上被倒塌的面袋砸了下來,造成左腿股骨粗隆間骨折。

  因治療和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胡佔貴最終走向法院。2011年4月18日,康保縣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其中《判決書》中的一條説明,本案判決的依據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

  胡佔貴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是:“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為此,胡佔貴多次就此案向康保縣人民法院提出質疑,但最終沒人理會。胡佔貴説,我就是再沒文化,也知道這款條文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

  2011年5月12日,胡佔貴因對判決結果中賠償條款不滿意,要求二審。主審法官羅燕榮接到《上訴狀》後,曾多次打電話要求原告交回《民事判決書》,被原告拒絕後,又下發了一份《民事裁定書》,內容為:本院2011年4月18日對原告胡佔貴與被告王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0年】康民初字第642號)中,適用法律條文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刪除。

  讓胡佔貴感到不可思議的是,該《民事裁定書》竟然將裁決時間定在了5月10日,比他的上訴時間還提前了2天。

  法院:案子多人手少,出現了錯誤要理解和寬容

  胡佔貴的代理律師、康保縣法律援助中心的趙玉蓮對記者説:“確實是在原告胡佔貴遞交《上訴書》的幾天以後,法官羅燕榮給我打電話,要求我送回《民事判決書》。”

  2月21日,就胡佔貴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康保縣法院紀檢書記張文海。張文海承認該《判決書》適用法律條文不當。他説,康保縣法院人手少,案件多,可能出現判案錯誤,或者是筆誤,當事人要給予理解和寬容。

  2月24日,記者採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羅燕榮,羅燕榮也同意張文海的説法。她説,我既是法官,也是書記員,判案審理、打字複印都自己幹,一年100多起案子,忙得厲害。

  羅燕榮承認原《判決書》適用法律條文不當。至於《裁定書》日期被提前寫的問題,她説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讓胡佔貴揪心的是,直到今天,該案還沒有了結。而他自從受傷以後,已經不能幹活。他的媳婦沒有工作,孩子還在唸書。目前,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他説,官司已經打了快兩年了,但至今還沒有結果,不知道這個案子還要拖多長時間。 (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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