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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可以激動,執法不能濫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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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他人”必須是特定具體的個人,而決不是像“官員”這樣的群體。

  去年11月20日,網友“安東一怪”在淮水安瀾論壇上,發表了一則名為《漣水交巡警大隊——你媽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氣大燈呢》的網帖。5日後被江蘇漣水縣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為由,處以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網友不服訴至法院,23日下午,淮安市淮陰區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原被告在庭上圍繞焦點展開激辯。(2月24日《現代快報》)

  看到這個案件,不少網友可能會感到吃驚。他們不敢相信,在彭水詩案、稷山文案、王帥帖案等多起“因言獲罪”案被輿論“圍剿”和官方糾錯後,還會出現執法機關嚴厲打壓網民言論的“暴力”執法事件:一兩句國罵和呼籲“做點人事”竟然換來拘留9天的行政處罰,漣水縣公安局真是濫用執法權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據稱,警方認定網友“安東一怪”所發帖子中的內容“交巡警大隊的官員們,你們除了違章罰款以外,能不能做點人事呢?”公開侮辱了漣水縣交巡警大隊的官員們,引來眾多網友瀏覽,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屬於“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聽起來理由冠冕堂皇,然而稍加分析我們就會發現,這樣的理由難以成立。

  就法律而言,“公然侮辱他人”必須是特定具體的個人,而決不是像“官員”這樣的群體,即使前面加上某個單位或機構名稱,也不能認定為“公然侮辱”了某個具體人,因而網友發帖中的“交巡警大隊的官員們”是不能被“對號入座”到個人身上的。何況,在這裡“官員”本身也沒有級別之分,可以指交巡警大隊的各級負責人,甚至全體公職人員,那更是一個群體,而這個“群體”在法律上是不享有“人格”的,所以根本談不上“被公然侮辱”。從這個意義上講,警方對網友的處罰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即使退一步講,將網友的兩句國罵和一句“做點人事”算作“公然侮辱”行為的話,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也是處罰畸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因為該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漣水警方僅憑網友的一個言詞並不激烈的帖子就處以9日行政拘留,幾乎是按照法律規定“頂格”處罰了,其中的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的嫌疑顯而易見。

  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與網友在線交流時曾指出,“網絡問政要允許人民群眾罵娘”。也就是説,要允許百姓激動甚至發火,不要動不動就小題大做。具體到“漣水帖案”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網友可以激動,執法不能濫權。

  □李克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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