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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避免商標權與姓名權衝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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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立法避免商標權與姓名權衝突

  李妍 (重慶 媒體人)

  邁克爾 喬丹將起訴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喬丹在聲明中表示,這家公司在沒有得到允許的前提下,利用他的中國名字來做生意。喬丹説,這個名字對他來説意味著一切。這個訴訟不關乎金錢,關於原則問題,也為了保護自己的名字。(2月23日中新社)

  與單純的商標權爭議相比,喬丹起訴侵權事件,其實包裹了更複雜的姓名權問題。也就是説,在這起事件中,姓名權與商標權,這兩項都在法律保護範疇內的權利,卻成了衝突的主要因素。

  從法律範疇看,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擁有“喬丹”的註冊商標,那麼用該商標,從事商標註冊範圍內的商業活動,是它的正當權利;而作為一位世界知名的球星,邁克爾 喬丹同樣享有不可侵犯的姓名權,尤其當名人姓名還包含著聲譽、商業價值的時候,它的權利就更不容輕忽。

  當事企業固然可以否認,其註冊商標與名人存在什麼特別的關聯。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就認為,國外很多人都叫喬丹,喬丹體育的LOGO也只是一個普通的體育動作,不會讓人關聯到某個特定的籃球隊員。但不可否認的卻是,商標與名人名字雷同帶給公眾的商業聯想,恐怕並不是一兩句“不關聯”就能夠抹殺的。

  其實,這件事最讓人糾結的地方,並不在於當事企業商標是否關聯飛人喬丹,因為用註冊商標進行商業行為,是法律允許的範疇。真正的問題恰恰在於,當商標權與姓名權發生衝突時,名人究竟怎樣保護人名。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商標法》規定中,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8種情形中,不包括將名人姓名註冊為商標。也就是説,法律並沒有規定禁止使用名人姓名進行商標註冊。這其實也意味著,名人的商標維權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即使名人加強自我姓名的權利意識,有時候也可能陷入防不勝防的境地。

  這種情境下,受到更多保護的商標權,就極可能侵犯到姓名權。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應進行商業利用時,則不僅會傷害到名人的姓名權利,也可能對公眾消費形成誤導,給自己帶來産品之外的商業效益。只有填補法律空白,從源頭解決這樣的法律權利衝突,恐怕才能避免名人保護姓名無力,商標權也可能陷入姓名權衝突的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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