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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因工受傷 也可申請工傷認定(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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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2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饒奮斌(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

  李先生:我父親年齡已超過60歲,我把他從農村接來南京。他在家閒得慌,就找了份工作,在熟人的建築工地幫忙看管財物,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我父親在巡察工地過程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目前正在醫院住院治療。請問能否算是工傷?如果能,工傷認定是否必須等到出了院才能做?

  饒律師:(1)可以申請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工傷認定不需要等待出院後方能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因此,事故發生後就可以申請工傷,而不需要等待出院。

  李女士:我在南京一家大型商場工作,上個月因為頭疼難忍,去醫院看病,醫院出具了三天的休假證明,我據此向單位遞交了三天的病假條。本月工資條顯示,單位將我這三天的工資全額扣發,請問律師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饒律師:不合法。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病假津貼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據此規定,單位全額扣除你的三天工資是違法行為,你可要求企業落實你的病假待遇,補發你這三天的病假工資。

  2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董雲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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