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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延長至1年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8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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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鵬)昨天,人社部公佈了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根據新辦法,因工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此前規定的提出申請時限為30天。

  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舊辦法則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舊辦法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新辦法則要求,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辦法還要求,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舊辦法的規定則是,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據了解,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